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提单的签发
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 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提单由载运货物船舶的船长签字应视为 代表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的签字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 地所在国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
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 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提单由载运货物船舶的船长签字应视为 代表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的签字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 地所在国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