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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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8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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