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