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