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