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