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