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