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