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