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