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