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