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