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