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