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