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