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