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