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