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 第四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建设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江湖关系、流量泥沙测验、咸情监测、河势演变、水文气象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洪水资源化利用、生态流量(水位)、多目标联合调度等方面的关键科技问…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八条 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制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九条 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 第十条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开展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 第十二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等,结合当年水工程运行状况和雨情、水情、咸情等情况,编制水工程年度调度方案。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 第十五条 水库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七条 泵站、水闸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八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充分考虑流域防洪形势和汛情… 第十九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防洪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 第二十三条 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第二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第二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监测体系,提升水文气象预报水平和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 第三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