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 第二十三条 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第二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第二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