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六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联合应急水量调度。 开展联合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