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