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防洪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调度指令进行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调度指令进行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