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 第十五条 水库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七条 泵站、水闸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八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充分考虑流域防洪形势和汛情… 第十九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防洪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