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等,结合当年水工程运行状况和雨情、水情、咸情等情况,编制水工程年度调度方案。

控制性水工程存在病险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制定针对性的年度汛期调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