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实施调度时,由地方负责调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水利部同意后实施;涉及水利部调度权限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实施调度时,由地方负责调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水利部同意后实施;涉及水利部调度权限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