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八条 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制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九条 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 第十条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开展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 第十二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等,结合当年水工程运行状况和雨情、水情、咸情等情况,编制水工程年度调度方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