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
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
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
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
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
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
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
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