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开展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