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九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第九条 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指标、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等,与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相协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