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库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调度规程实施调度,其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水库承担长江干流联合防洪任务,或者水库防洪影响范围、承担的防洪任务跨省级行政区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陆水水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
水库防洪影响范围和承担的防洪任务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调度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汛期水库水位不高于防洪限制水位、不需要实施防洪调度的,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