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整体防洪效益,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