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