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充分考虑流域防洪形势和汛情发展,按照调度权限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制订实时调度方案,经调度会商后,作出调度决定,下达防洪调度指令。

防洪调度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并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防洪调度指令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应当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