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