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监测体系,提升水文气象预报水平和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 第三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