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监测体系,提升水文气象预报水平和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决策能力。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