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工程运行和调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