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四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 第二十四条 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 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