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 第四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建设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江湖关系、流量泥沙测验、咸情监测、河势演变、水文气象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洪水资源化利用、生态流量(水位)、多目标联合调度等方面的关键科技问…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