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