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 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 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 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 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一)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 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 有效期限;

(四)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 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 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 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四) 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一) 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 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批准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 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 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

(五) 应当依法撤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撤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许可的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 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 对持证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 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 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四) 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 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六) 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

第六章 附则

(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