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第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 第二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其职责,撤销本部门作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