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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