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