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