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