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